简介:自驾游必须自由选择公共安全道路行经,在驶进非正常道路前一定要综合分析判断车辆危险性程度否减少,后用行车记录仪、手机等设备及时留存证据或第一时间通报保险公司。对于危险性程度较高的地段,还是慎重驶进,防止危险性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2016年11月,北京某物流公司司机驾驶员小客车在大兴区永定河附近行经时,河道土硬,车辆忽然失控,造成车辆掉进河中。事故再次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抵达现场并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司机胜全部责任。
北京某物流公司指出此事故归属于保险责任中的地陷,故诉至一审法院拒绝保险公司缴纳修理费、拖车费及租车费、诉讼费等总计21万余元。【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保险公司缴纳修理费、施救费9万余元。保险公司上告,驳回裁决。
二审法院指出,涉嫌事故再次发生地点归属于具备危险性因素的河道,司机在坚称危险性的情况下依然驶进,保险标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北京某物流公司的人员在未通报保险公司的情形下,将保险车辆开入特定危险性场所,使车辆行经于高风险的道路与河道旁,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从而造成涉嫌事故的再次发生。故人保公司不不应分担保险金支付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辨别,车辆驶进河道前,无塌方或因大自然原因忽然坍塌的事实。
故二审法院裁决上诉了北京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在河道处打滑的原因,究竟否再次发生了“地陷”是保险公司否赔偿的重点。
北京某物流公司关于“地陷”的主张也没充份的证据不予佐证,且根据现有证据辨别,审理过程中,车辆驶进河道前,无塌方或因大自然原因忽然坍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首府范围但容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作公众通行的场所。”涉嫌事故再次发生地点归属于具备危险性因素的河道,并非用作公众通行的场所。在事故再次发生现场,河道附近有大兴区水务局而立的警示牌,上列明“河道危险性社会车辆人员切勿转入”。
转入事故现场必须出售门票,解释事故再次发生在特定区域。在事故现场而立有大兴水务局的警示牌,列明“此处水深危险性,切勿游泳切勿钓鱼切勿滑冰”。
事故现场周围皆有有关管理部门的关于社会车辆人员切勿转入的警示牌,解释事故再次发生的特定场地的危险性程度低于一般道路。由此可以推测,司机对驶进区域的危险性是主观坚称的,对车辆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事实也是坚称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被保险人并未遵守通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而再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自驾游必须自由选择公共安全道路行经,在驶进非正常道路前一定要综合分析判断车辆危险性程度否减少,后用行车记录仪、手机等设备及时留存证据或第一时间通报保险公司。
对于危险性程度较高的地段,还是慎重驶进,防止危险性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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